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决议
(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太阳能是重要的无污染可再生能源,在房屋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我市实际,作出有关决议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托幼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游泳池、桑拿洗浴、休闲会所以及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凡有热水需求的,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
对既有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要作为节能降耗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建筑的一体化设计,达不到要求的,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物上的推广应用。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方法及后期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作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必备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保障正常使用列入其基本服务内容。
各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使用。
四、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扶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机制,制定激励政策,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宣传推广。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推介发布制度,适时发布适合我市要求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