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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实行全行业管理,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一)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疗机构平等开放、公平准入。

  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无规定的采取公众参与、专家指导、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评估的原则,公平、严格准入。

  (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

  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开展医疗救助服务。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补助。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医院网络。充分吸收专科技术力量强并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参与专项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与科学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请,成为高等医学院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在继续教育、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人员进修、医疗会诊、学术交流、学会组建、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立相关工作专家组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民营医疗机构专家参与。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监管指导,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诚信服务。

  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办医宗旨,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执业,维护投资者、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建立联系机制。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联系沟通机制,让民营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国家卫生法律政策,积极协调并帮助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有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从事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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