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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竞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对民营医疗机构从过去单纯的管理模式转变到管理、帮助、促进相结合的模式;三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形成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四是坚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特色化民营医疗机构原则,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三)总体目标: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疗机构,实现三年有突破,五年上台阶,十年大跨越。力争到2012年,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医院总数、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0%;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5-20%;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5-30%。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规模化民营医疗机构

  (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准入政策。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布辖区内每年将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点,对申请筹建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公示,面向社会实行竞争准入。

  (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特色、规模化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点要求,分地区、分类别确定设置标准。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规模化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专科,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鼓励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鼓励、支持、引导现有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重组、改制,举办具有规模、特色的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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