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转变缴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因就业、死亡、离开本市等原因需要办理参保信息注销手续的,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家庭成员增减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家庭户主或委托其他亲属持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设立的网点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缴费期内人员分类、人员类别和缴费档次不得变更。城乡居民参保后中断续保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门诊医疗待遇
(一)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取消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或在定点药店购药。
(二)建立门诊大病统筹制度。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35%、45%、50%。一个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根据不同病种设定不同的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的可支付12000元。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由参保居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各参保档次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项目
|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三级
| 二级
(市级)
| 二级
(县级)
| 一级
|
住院起付标准
| 600
| 500
| 300
| 100
|
一档
| 35
| 50
| 70
| 75
| 3万元
|
二档
| 55
| 60
| 75
| 80
| 8万元
|
三档
| 60
| 70
| 80
| 85
| 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