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我省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前,高校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特点,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生的生命形成威胁,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投保范围
山西省教育厅所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民办)均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具体责任赔偿范围可以在所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四)费率标准
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承保公司经法定程序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确定。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年6元。根据实际情况,今后可以调整。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五)保费来源
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费在学校公用经费或学费中支付,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
(六)保险机构的确定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