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0年贵州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黔环函【2010】117号)
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函【2010】17号)精神和《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0】9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2009年度环境统计,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所有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行业
1、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印刷电路板制造业;
(二)重点单位
1、年产生100吨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现有单位;
2、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
3、产生废弃印刷电路板的单位;
4、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检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见附件1、附件2)。
四、检查结果分析
为考核各市(州、地)危险废物管理成效,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各市(州、地)环保部门要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总结报告。
五、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包括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概述
(三)辖区各区县检查合格率分析
(四)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各单位现场检查表
各市(州、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和落实本辖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我厅报送总结报告。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随时准备接受西南督查中心的督查,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附件一: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4.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2”。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达 标 情 况
| 达 标 标 准
| 检查方法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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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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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 |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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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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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 | | |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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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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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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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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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 | |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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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 | |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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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 | | |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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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 10.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 | | |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 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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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 | |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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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 | | | 2010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
| 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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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 13.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 | |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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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 | | |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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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 15.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 | |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 查看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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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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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 | | | 2009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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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 |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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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 | | |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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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 | | |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 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当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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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 | | | 做到分类贮存。
|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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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 | | 做到分类贮存。
|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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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 | |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现场查看台账,并与贮存情况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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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 2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 |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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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 | | |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 查看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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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 |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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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27.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 | |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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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 | | |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 对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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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 | |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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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30.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 | | |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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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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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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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标准:1.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2.第六项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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