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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负责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下转第35页)(上接第32页)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施行;组织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四)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辐射和尾气管理办公室)
  监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建筑工地噪声登记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办消除“白色污染”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人居环境办公室)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城市、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地和划定受保护地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海岸工程、拆船等污染海洋的防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名。其中:部门领导3名,办公室5名(含工勤人员3名),法规科技处3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各2名,法规科技处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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