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登记表的审批”2项管理事项。
2.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工作,拟定生态市保护政策、规划。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强区扩权”有关精神,将以下职责下放给区环境保护部门。
1. 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施的验收。
2. 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3. 按管理权限开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污染纠纷和破坏生态事件,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 协调辖区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5.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统计、信息工作、污染源调查。
6.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