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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环境质量期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编制辖区枯、丰、平水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期报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期报,并在主要媒体上发布,主要阐述各水期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

  (五)环境质量专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根据环境问题专题调查、环境专项调查情况和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情况编制环境质量专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调查及监测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六)环境质量实时报告。

  加强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设主要城市(镇)、主要旅游区、重点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重要河段、主要近岸海域、重点工业园区、南海海域等重要区域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自动显示系统,并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网络实时发布系统,实现各类环境质量信息通过现场自动显示和网络实时发布两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五、职责分工

  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省宣传、省发展改革、财政、旅游、海洋渔业、农业、水务、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配合。

  (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规划,指导全省环境质量自动化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环境信息资料。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网络实时发布系统。

  (二)省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落实环境监测公报刊登版面及广播、电视媒体播报时段。

  (三)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实施的相关经费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资金。

  (四)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推进旅游企业在重点旅游区建设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自动显示系统。

  (五)各级海洋渔业、农业、水务、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编制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的需要,配合提供现有的各类环境信息资料。

  (六)各市、县政府负责辖区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建设和辖区重点城镇、重点区域、重点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自动显示系统建设,安排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实施所需的经费,组织辖区环境监测工作,编制和发布辖区环境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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