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公示征求意见确定的评选名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十堰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十堰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十堰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定的十堰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对获得十堰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府采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对获得十堰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应当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十堰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抄送市统计局备案。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十堰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名牌推进办公室调查核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伪造、冒用十堰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二)扩大十堰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三)被暂停或者撤销十堰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十堰名牌产品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