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农产品申报十堰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
(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十堰名牌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前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前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十堰名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适时公布十堰名牌产品评选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十堰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分局)申报。所在辖区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第十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十堰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组织专班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评价。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