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2001年1月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我市的;
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
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补助金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发:
1.在岗(包括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对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的标准给予补助;
3.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二、补助金的申报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在职和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表1)报所在企业;
2.所在企业对照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表2),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查并汇总后,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在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3)或《深圳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4),再统一报市军转办审批。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由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市军转办审批并填写《深圳市失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5)。
(三)市军转办核定补助金额并汇总后,将上述表3、表4和表5分别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注核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