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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21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时,发现一些项目存在建设时间不正常、许可事项衔接不紧密、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甚至与违法建设项目界限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提高相关许可事项的严肃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做好安全许可申报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明确了省安监局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范围,为保证项目许可的连续性,与此建设项目相关的设立、设计、竣工验收等安全许可事项均应由省安监局审查决定。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告知企业及时向省安监局提出相关安全许可申请。
  二、加强监督,做好安全许可衔接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2年。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若建设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做好试生产方案备案与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时间安排和衔接工作。为保证企业的连续生产,要求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试生产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试生产期限满后要求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活动。
  三、加强管理,做好项目信息上报工作
  当前,一些建设项目出现了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试生产有效期内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请有关市安监局对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一览表》(附件1),要求企业说明情况,传达相关要求。如果建设项目发生变更或取消,应书面向我局上报相关情况。为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请各市安监局填写《省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动态情况表》(附件2),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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