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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价格行政许可“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价格行政许可“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0]1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各市物价部门评审机关的大力支持及申报评估机构的积极配合,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这项工作的有关程序和事项也亟需明确,以确保“双认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

  1、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建议有关部门核名时应含有“价格评估”字样。

  2、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名通知后,申请人应持核名通知单及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具体办理机构为省价格认证中心)审核合格后办理工商注册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到各初审机构进行初审。

  3、新设立机构的法人应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和岗位资格。

  4、根据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市(不含县级市)新设立的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不超过3个。

  二、关于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认定及价格评估人员转机构问题

  1、对取得省物价局颁发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叁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认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资格证书》不予重新认定:

  ①凡机构未进行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在此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也不再予以重新认定。

  ②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不予重新认定。

  2、对取得省物价局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评估机构,《机构资质证书》不予重新认定。

  3、凡经辽宁省物价局批准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及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再予以认定。

  4、除特殊情况外,价格评估人员一年内不予调转其它价格评估机构。

  5、价格评估机构如需变更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变更一项。

  三、关于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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