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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拟订全市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负责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审核工作;负责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审批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审批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拟订全市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年审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并拟订全市实施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 失业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并制定全市实施规划和标准;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制定全市规划和标准;负责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审核和给付标准工作;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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