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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参加国家、省批准和委托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组织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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