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组成人员主持,每次会议由7人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参加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的专业特长选定。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八条 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