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建议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
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与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