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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7名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3名。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附件2)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三)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工作;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从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固定报酬,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支付出席费、案件审议费。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2.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附件1: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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