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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附件1)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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