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四) 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
(五) 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六) 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第二十五条 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记录应清晰、完整,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和排污单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定期汇总监控数据日报、月报和年报。
第二十七条 每季形成运行工作报告报环保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运行单位管理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及仪器检定证书、校正记录和设备台帐,定期审核运行单位上报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状况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监察工作中随机抽查设备的运转状况,记录、核对现场仪器的监测数据。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部门对运行单位管理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抽检及校验,每年一至二次。
定期抽检及校验主要是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现场比对试验应至少满足一个生产周期三组数据。
第三十一条 环保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年度对运行单位的运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针对每台在线监测设备,可采用百分制,考核要求包括:
(一)保持站房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辅助设备工作正常。
(二)定时远程监控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校验、检修、保养。
(三)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符合性能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