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七条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有责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实行社会化运行的,排污单位须与运行单位签定合同,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运行费用包括依照本规定进行的运行工作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工费、办公费、税金等。
第九条 运行费用应由排污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由环保专项资金全额或部分补助运行费用。
第二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每日应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 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每周至少对站点设备进行一次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 每月进行一次系统的现场维护和保养,内容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第十三条 易损易耗件,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注射器活塞、燃烧管、CO2 吸收器;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膜等,要经常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更换,或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第十五条 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