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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重点县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对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市财政局、水利局申请验收。各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专家对重点县年度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已通过省辖市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要专门设置工程项目标志。各项目所在地要统一设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 各重点县要专门建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审批文件;2、群众民主议事记录及出劳出资凭证;3、工程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有关资料;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凭证、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等工程验收资料;5、工程相关图片、影音资料;6、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要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主要反映财政补助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三方面的指标,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建设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确定和补助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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