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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县级行政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区由市)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达重点县省以上补助资金控制指标,重点县据此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材料报省。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未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或有关申报材料,由省进行重新遴选或退回有关县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水利厅及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并下达省以上补助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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