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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县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大,近年来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且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能履行县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承诺。

  (七)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经验,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八)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产粮大县或农业总产值占GDP比重较高的县。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商品粮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和省以上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测算各重点县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重点县确定实行竞争立项制和配套资金承诺制,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申报文件,各地自主申报经省评审后确定,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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