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建设适度规模的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增强示范效应。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90%以上;旱涝保收农田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9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0%,或达到50%以上。
(三)苏南、苏中圩区、平原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大于90%,淮北、沿海地区和丘陵山区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
(四)排涝能力苏南地区达到10-20年一遇标准,苏中地区达到10年一遇标准,苏北地区达到5-10年一遇标准。
(五)渠系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溉区斗口以下、小型灌溉区渠首以下)平均不低于0.65。
(六)建立多种形式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省以上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额度。市、县财政也要重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承诺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乡镇水利站建设达到省提出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