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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对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因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需要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02]4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当事人申请,可酌情减免,减免权限如下:
  (一)减免比例在20%以下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二)减免比例在20-40%的,由市级(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三)减免比例在40%以上的,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仅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附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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