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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的收纳缴库、退还办法、会计核算以及账户利息、结算费用的支付问题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附件:
  1.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2.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此表由各地自行打印)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税务机关(印章): NO:

交款人全称

 

交款方式

 

款项类别

 

交款日期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交款事由

 

受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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