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高产优质的原则,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推介,引导农民自觉选用优良品种,优化品种布局。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和技术到位率。
第三章 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安排补贴区域。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一般实行谁种植谁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 良种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是:水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油菜10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良种补贴均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即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直接通过“一折通”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及省农委对各市、县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拨付良种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登记造册和核实,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公示结束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市)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工作。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除了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外,还应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复核,并由区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