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政策,完善配套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研究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 52号)规定,重新核定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并在核定人员编制数额内,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教师和保育、后勤服务、校医和安全保卫等各类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在核定人员编制内,按照编制结构及时配备各类人员,有条件的地区还应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任教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中心学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教师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用水、用电等生活配套设施,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部分地区寄宿制学生上学往返路途较远实际,增设相应的专线班车,方便学生就读,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国土资源、农业、科技、民政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勤工俭学的扶持,支持农村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发展种植和养殖业,寄宿制中小学校应确保勤工俭学用地,中学每校不少于10亩、小学每校不少于5亩,真正用于改善寄宿学生生活水平。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用地,可按照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契机,加大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教育经费“3个增长”,有效解决集中办学后校舍不足、食宿设施不够、寄宿生生活补助面不足、标准不高、专职后勤及保卫人员经费缺乏等实际困难。增加对寄宿制贫困学生的补助名额,力争达到全覆盖,并创造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对寄宿制学校增加必要的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管理,改善条件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激励机制。研究完善面向农村、边远和艰苦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优惠制度,在绩效工资中单独设立农村学校工作津贴并逐步提高标准,吸引教师安心在农村中小学任教。
要建立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逐步建立教师由城镇向农村、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尤其是人员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流动制度。贯彻落实城镇教师到农村定期任教3年服务制度,并以此作为城镇教师晋升职称和评优的必要条件。加强农村教师流动管理,凡在农村学校未服务满3年的教师,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