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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对省人民政府负总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本地列入全省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建设步伐。原则上污水处理厂由州 (市)、县(市、区)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由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也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引进技术先进、实力较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污水处理项目业主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营。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充分发挥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的平台作用
  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作为省人民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省级投融资平台,在前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在投融资方面的平台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加强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已由州(市)人民政府与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由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州(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投资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之一享有相应权益,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对目前尚未签订合作协议且县(市、区)人民政府难以尽快组织实施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商洽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水务产业投资公司持有中央和省对厂、网设施建设补助资金50%的权益并转增为公司资本金,其余50%的权益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本金。具体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抓紧明确中央和省对厂、网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权益界定,依法依规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等有关手续。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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