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民安置工作步骤
(一)制定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工程开工当年,各县(市)政府根据安置任务和资金包干协议以及青山水库建设管理局提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编制移民安置计划。移民动迁安置次年及以后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青山水库建设管理局向有关县(市)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有关县(市)政府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
(二)宣传发动
在各移民安置阶段前,县、乡两级政府应召开移民安置动员大会,引导移民群众正确理解有关移民政策,发扬“舍小家、顾大家”的精神,积极支持青山水库工程建设,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按期、平稳完成。
(三)实物量确认
县(市)政府依据省政府封户令及青山水库淹没调查成果,对实物量予以确认。
(四)确定移民安置去向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政策及移民安置意愿,由县(市)政府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确定各移民户具体的安置方式和去向。
(五)做好接收移民的准备工作
安置区县(市)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安置点征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生活资源调配等准备工作。
(六)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市青山水库建设管理局配合市财政局根据任务、资金包干协议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负责移民动迁安置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长效补偿方式支付征地补偿的,根据实际发生数量由市财政按省政府批准的《青山水库部分移民实行长效补偿安置的方案》执行。
(七)移民个人财产补偿
由县(市)政府组织乡(镇)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及补偿协议。根据移民政策和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等发放给移民个人。个人财产补偿费发放前应当公示。
(八)移民搬迁安置
移民在获得相应的补偿后,要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
移民安置后,由安置地县级政府负责为移民办理各项落户手续,帮助移民尽快适应环境,发展生产。
(九)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报省政府验收。
四、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流程
(一)土地征收及补偿
土地征收及补偿由各有关单位协作完成,具体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