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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葫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支付问题
  2010年6月30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期限的,继续执行原标准。
  三、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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