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表彰奖励活动涉及受表彰奖励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计生以及综合治理情况的,由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限定行政性表彰奖励的数量和周期
1、奖励周期。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的,每3年开展一次(从上一次表彰奖励的时间起算);市直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系统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从上一次表彰奖励的时间起算)。
2、表彰的数量。行政奖励表彰数量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数量,分别按以下比例确定:受奖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80个;在一个奖励表彰项目内,受奖集体不超过同类别、同层次参评单位的50%;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一般不超过100人;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外,对个人的奖励表彰须有两个以上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励表彰总人数的15%。
从严掌握授予其他行政奖励、行政记功的数量。在某项工作中,凡已受到上一级机关表彰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四、改进表彰奖励形式和方法
1、获得市政府行政性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记功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
2、对获得市政府记功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3、除3年一次评选表彰可专门召开会议表彰外,其他各类表彰均结合工作会议进行,或以通报的形式表彰。
4、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一律使用省统一设计的表格、证书、奖牌,各承办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5、凡未按上述规定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受奖人员不享受有关奖励待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受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有《
公务员法》第
五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撤销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