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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统一由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解。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州级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当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半年时,各县市应制定出相应预案和措施,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
  第十七条 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后,由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时向州劳动保障、州财政部门提出统筹调剂基金支付申请,经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核准,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以下办法解决:
  完成州级下达失业保险目标管理任务的、按期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州级统筹调剂金、无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现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州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全额拨付。
  未完成当期州级下达失业保险目标管理任务、未按期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州级统筹调剂金、出现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现象,基金未规范管理出现缺口的,州和县市按6:4的比例,州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拨付60%,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解决40%。
  第十八条 州、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十九条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条 实行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后,要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跨县市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各县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对州级统筹调剂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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