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19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医药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药品遴选,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乙类药品”进行了增补,从而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人社厅函〔2010〕429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该目录在全区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包括“凡例”)。
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由国家2009年版《药品目录》和我区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品种共同组成,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
三、本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适用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参保人员用药范围和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四、《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