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开办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及时纠正和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打击和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坚持与劳动保障监察及工商等职能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的制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集中整顿规范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平稳运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要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投诉举报中的重大问题。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指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采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就业服务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可以享受相关补贴。
六、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各地可结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提供良好服务。要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55)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