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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9〕17号)


  为提高我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水平,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长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排污者应当在2010年1月15日前,到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2010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分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有关报表,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三、排污者属于以下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时限办理申报登记: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排污申报登记,并在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下的排污事项,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受理工作。

  (一)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市环境保护局直管单位的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二)各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环境保护局直管单位以外所有排污者的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三)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和双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的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各受理排污申报登记的机构地点为:

  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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