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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我市建筑消防设施数量急剧增加,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促进长春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上,目前还存在一些诸如非法承包、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关闭、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等问题,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保障功能完善

  (一)建设、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专业资格的管理,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承包、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行为。

  (二)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要使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严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管理,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真实

  (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检测市场秩序。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要当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检测规程和有关要求进行检测,严禁漏检、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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