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考评中,与上年相比,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20分,最高加至100分;
(四)部门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绩效考评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受省以上政府系统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2分;
(六)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得到加分的,省考评每加1分市考评加5分;
(七)对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方案及具体承办人,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逾期不报等每发生一次扣10分,凡本部门、本单位在省绩效考评中被扣分的,省考评每扣1分市考评扣5分;
(八)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考评中,与上年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扣20分,下不封底;
(九)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考评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减20分、30分、40分;
(十)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的运用以各单位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优胜表彰名额按1-2个掌握,对市直部门的优胜表彰名额按30%掌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指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授予“绩效考评综合优胜县(区)、单位”称号,市直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连续三年优胜的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对连续三年承担省政府绩效考评单项指标排在全省前3名(并列除外)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上述奖项不兼得。
对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授予单项奖称号(具体奖项和表彰名额结合实际工作确定),对连续三年取得单项工作贡献奖的单位其中贡献较大的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记三等功一次。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责任指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对软环境和政风行风建设评议中的后进单位,取消其绩效考评优胜单位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