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鼓励各类劳动者成为创业主体
1.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积极创业。有效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登记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能特长、资金技术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实现就业。
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适用、廉价的创业场所,并提供信息、项目、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4.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利用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地域特点等创办种养殖经济体,采取联包联租的形式搞集约化经营,实现离土不离乡创办经济实体。
5.鼓励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引导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转变就业观,由“找工作”向“找市场创业”转变,对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登记失业人员同等创业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放宽各类劳动者创业限制
1.放宽创业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进行创业。
2.进一步放宽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登记限制。对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出前置审批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增加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无须前置审批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做到2日内发照。
3.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不含1人公司)。
4.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购房合同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只要提交规定手续材料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5.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对象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将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与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挂钩;提供选择性收费服务项目时,要明确告知,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