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推进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上强化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网络、人才、设施等条件,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财政每年各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业务技能培训。
(三)在大力兴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上强化扶持。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结合小城镇改造和市政府已启动的“新民居”建设工程,以乡镇村连锁超市为核心,聚集各类服务资源,有效整合服务项目,拓宽投入渠道,引入多元资本,在重点乡镇和较大的行政村建设一批综合服务中心。鉴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各县每建成一个综合服务中心,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资金补贴。
(四)在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整合上大力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资产分别依法归属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挪用、侵占。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属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五)在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用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网工程和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所需新增土地,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造财税政策上大力支持。对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免交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要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