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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为同一工程办理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

  (五)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无工程造价师或工程造价员(为本单位在编职工)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六章 对评标专家的相关责任追究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招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评标的;

  (五)无视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

  (一)党纪政纪处分;

  (二)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格;

  (三)行政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干扰调查、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同一单位或同一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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