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中标后有行贿行为的;干扰或唆使其他投标人扰乱开标评标工作秩序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施工企业同意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
(三)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
(四)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五)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
(六)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施工图纸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在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后未及时整改的;恶意拖欠剋扣民工工资的;
(八)工程监理企业或人员徇私舞弊,计量不及时、不准确,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的利益的;
(九)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十)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有伪造试验检测数据、资料等行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一)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知而不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追究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帮助建设单位将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与建设单位串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弄虚作假,操纵或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