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9〕26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规范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工程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和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国有资金全部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的建设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