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5万元(含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提示管理情形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提示管理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初审,每季度末将初审名单、处罚事由、整改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确定后,列入《长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位名单》。
第八条 对于列入《长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位名单》实施提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各监管部门定期通报,由各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报后及时书面告知已被列入提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九条 对于列入《长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位名单》实施警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由各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公示期间发生行政诉讼纠纷的,应当立即中止公示,待诉讼纠纷结果生效后,再决定继续或终止公示。
对列入警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在1-3年内禁止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再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条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时,可以使用被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被提示管理的生产经营者从列入名单之日起2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者从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监管部门初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且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可将该生产经营者从《长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位名单》中撤销。
第十二条 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相关监管部门每年度统一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列入《长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个人名单》,并在媒体进行公示。被列入名单的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聘用以上人员,如有违法,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