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实施动态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和公共监督机制。研究建立依托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加快实现用地情况网上实时动态监管。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规范和加强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开发利用情况、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等信息的公示。特别是以房地产为重点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闲置土地、炒地囤地,或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一旦发生违法违规及闲置土地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在全社会营造公共监督的环境。
5.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批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违法举报和案件查处等制度,对土地批后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点监督履约不到位、擅自改变用途、不及时开发建设、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问题,强化土地供后监管。
(二)合理确定储备周期规模,优先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规划控制、以销定储”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尽快实施前期开发配套,形成供地条件,按计划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时序和节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三)严格执行考核机制。
将供地率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于前两个年度及当年批次用地的供地率未达到90%、80%、5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对州(市)年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探索建立制约机制。
1.加强用地资格审核。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一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竞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