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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或闲置、囤地的,坚决采取限期开竣工、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等方式严肃处置,属房地产闲置土地的,必须依照法规查处,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要求及时予以发布。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尽快处置。

  二、建立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无缝对接”机制,打造土地批、供、用、补、查的高效管理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重批轻用、重供轻管”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批后的监管,研究建立批、供、用、补、查环环相扣的“无缝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多部门全方位管好用好土地。

  1.加强计划管控。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统筹安排投资项目土地利用计划,切实发挥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将有限的计划指标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增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高度重视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及早谋划土地供应节奏、布局,合理测算用地规模,力争做到用多少、批多少、供多少,尽量避免形成新的批而未用土地。

  2.严格征收管理,加快批次土地供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及方案的实施管理,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批后检查和跟踪。要加快批次土地征收,提高批次供地率,上一批次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50%以上的,才能申请办理下一批次城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3.加强供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确保土地及时有效供应。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用地规模、供地方式、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审查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禁止类项目提供用地。严格执行不同城市类别单宗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规模控制政策。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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