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件资料必须符合现行报批要求。确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必须于2010年11月30 日前按调整方案报件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征地、本次清理处置后仍不能确定调整用地的批而未征土地,由省撤销未征部分面积建设用地批准事项,该部分面积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地区使用。
(二)加大供应力度、规范供地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的供应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批准时已有用地意向的项目要积极跟进落实项目进展,具备供地条件的,尽快供地;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因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项目;因征地后片区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未供的,应当将土地纳入储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配套,按新规划条件尽快供地。
规范供地手续。凡发生用地行为的一律要按规定办理供地审批,供地批准后,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备案,并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颁发《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国家和省征转供一并审批的基础设施、水利水电等重点项目用地,要及时到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查对供地批复、成交确认书、有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缴款证明等资料,供地手续齐备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等已用未供用地的供地手续,凡以建设项目运行实施的,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的此类用地,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此类用地必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按审批权限办理完供地手续。
(三)严肃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建设用地有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清理,加快处置。对闲置土地特别是房地产闲置土地要逐宗核实土地现状、时间和原因,逐宗研究处置方案并查处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因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实施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商定解决问题办法的基础上,可采取延长并限期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置换其他等价现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重新出让,或者通过协商调整给其它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置,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满10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必须收回重新调整用途或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