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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20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深入贯彻落实“双保工程”精神,促进新增建设用地有效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完善土地批后监管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

  为加快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决定今年8至12月,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全面清理、查实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批而未用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分类处置,通过调整用地区位、调剂用地、补办完善、闲置处置等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充分利用。

  (一)加快土地征收实施、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征地实施力度,尽快完成征地工作,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本文件下发之日,已经审批的建设用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征地的,可适当调整用地区位。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整方案报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方案报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拟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不得突破原批准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调整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

  2.拟调整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区位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需调整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权属及面积等情况,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前后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

  4.拟调整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区位调整方案必须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原批准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相关文件应当及时收回,并将收回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5.区位调整方案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原批准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中的补充耕地方案中落实,超出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核算计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原标准从原缴纳的费用中抵扣,少补多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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